本報訊 (記者劉芝毅 通訊員王紀洪)1月6日,記者從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廳獲悉,2014年12月26日,省政府頒發(fā)《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?!掇k法》規(guī)定,征收補償協(xié)議簽約期限不得少于30日;房屋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;貨幣補償款應當在補償協(xié)議約定期限內支付?!掇k法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征收補償方案應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
今后,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、舊城區(qū)改建,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年度計劃。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,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、擴建、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、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;違反規(guī)定實施的,不予補償。
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已依法登記的房屋,其性質、用途和建筑面積,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;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,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,以房屋登記簿為準。對調查認定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,應當給予補償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論證后的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布,征求公眾意見,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。
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、合理補償
根據規(guī)定,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,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、合理補償。補償包括: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;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、臨時安置的補償;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(yè)損失的補償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,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。
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,就補償方式、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,訂立補償協(xié)議。補償協(xié)議簽約期限不得少于30日;房屋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;貨幣補償款應當在補償協(xié)議約定期限內支付;對申請產權調換的當事人安置的臨時過渡期限,多層建筑安置小區(qū)不超過24個月,高層建筑安置小區(qū)、多層與高層混合安置小區(qū)不超過36個月。
產權調換房屋到期未交付的,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1.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;逾期超過12個月的,從超過之日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。
嚴禁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留、拖欠征收補償費用
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《辦法》規(guī)定的職責,或者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,通報批評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采取暴力、威脅或者違反規(guī)定中斷供水、供熱、供氣、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,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對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留、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,責令改正,追回有關款項,限期退還違法所得,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、給予警告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